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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宣传月

上传日期:2022/05/20|来源:本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《信访工作条例》

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。《信访工作条例》2022年1月24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、2022年2月25日由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发布,2022年5月1日施行。该条例详尽规定了信访工作的各环节事项,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。

 一、信访工作的原则

1.坚持党的全面领导。
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,确保正确政治方向。
2.坚持以人民为中心。
践行党的群众路线,倾听群众呼声,关心群众疾苦,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。
3.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。
党政同责、一岗双责,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。
4.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。
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,依法维护群众权益、规范信访秩序。
5.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。
多措并举、综合施策,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,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、化解在萌芽状态。

二、信访人
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、书信、电话、传真、走访等形式,向各级机关、单位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有关机关、单位市当依规依法处理。

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,反映情况,提出
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、法人或者
其他组织,称信访人。

三、信访纪律

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
1.在机关、单位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机关、单位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。
2.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。
3.侮辱、殴打、威胁机关、单位工作人员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或者毁坏财物。
4.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。
5.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,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。
其他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四、信访事项的受理

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,应当予以登记,并区分情况,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:
1.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、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,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;情况重大、紧急的,应当及时提出建议,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。
2.涉及下级机关、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。
3.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,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办理,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,提交办结报告。

五、信访事项的办理

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、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:
1.请求事实清楚,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,予以支持。
2.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,应当作出解释说明。
3.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,不予支持。
   有权处理的机关、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,应当督促有关机关、单位执行;不予支持的,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

六、监督和追责

1.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,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。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,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。
2.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、单位或者个人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3.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、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,视情节轻重,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、通报、挂牌督办,责令限期整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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